2.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地方政府的行政程序是否正义,取决于行政程序能否满足以下四个要求:
第一,公众是否参与决策。公共制度因其特有的强制性影响到所有公民的生活,所以,公众或者说至少是与制度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应当有权参与并制定公共制度。从程序而言,决策过程是否合乎正义的要求,取决于决策过程中公众是否参与并决定决策,他们的意见是否得到了政府与其他公民的聆听,他们的合理要求是否得到正当的表达并被制度程序所吸收。公众参与可以“保证公共服务更适合他们的需求,促进一个更开放、更具回应性的公共官员体系的形成,以及建立对政府和公民自身更加积极和正面的认识与情感”。处于平等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具有充分而对等的自由发言机会,从而使决定更加集思广益、更容易获得公众的共鸣和支持,这是程序正义之价值所在。通过公众参与,可以使公众的声音在决策过程中得到表达,使公众了解决策制作过程,增强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互动,因而提高了公共制度的回应性,也增强了程序本身的正义性。
第二,公众是否是地位平等地参与。首先,如果说正义的要求前提是平等的,那么给每一个公民平等参与并决定公共决策的权利,这是公共制度程序正义的基本条件。其次,公共决策所以需要合理的程序,就是要限制行政者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善政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公众通过参与程序,表达他们的意见,平等地与其他公民以及政府决策执行者进行协商。任何没有经过公众协商而由政府官员任意作出的制度选择,随时都会有被某些利益集团操纵、对公众进行权力强制的可能。最后,公众受到平等的尊重也是程序正义的要件。公民在程序正义中能受到其他公民与政府官员的尊重,才是真正体现了平等、互相尊重以及对程序本身公平、正义的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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