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实行改革开放30年以来,民主始终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由此形成了研究民主理论的热潮,张扬了民主理念的普遍价值。30年来,我们已经就民主话题说了很多,其间自然也包含着不少的争论、冲突,以至于使民主话题变得过于复杂、沉重。现在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必须很好地梳理一下在我们所说的民主话题中,哪些话题对于今后推进民主政治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并作出新的阐发。这样,才会尽可能地使民主理论成为朴实、明确、简捷、实用的道理,更紧密地联系现实,发挥对实践的有效指导。
话题一:民主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
世界上自出现国家后,有两种治国的根本制度,一为专制制度,一为民主制度。除这两种制度之外,还找不出其他的第三种制度来。历史上的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法西斯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专制统治制度。资产阶级掌权的国家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民主治理制度。我们说民主是非常重要的国家制度,就是因为民主制度与专制制度是根本对立的。在治理国家是实行民主制度还是专制制度面前,人们无法回避。如果实行的不是民主制度,就必然实行专制制度。在实行民主制度不彻底的地方,也必然留有专制制度的痕迹。强调民主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极为重要,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尤其如此,时至今日仍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现在还总有人对民主这也看不惯、那也看不惯,或者不过是口头上说说,实际上并不把它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须知,社会主义国家只能实行民主制度。这是因为,只有在民主制下,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这就清楚地说明,民主制度作为国家制度,只有它才是为人民而存在的,人民也只有通过它,而不可能通过别的什么制度,才能向前发展,在未来社会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话题二:民主包含四个本质规定
民主是我们的生命,但知道了它是我们的生命后,还必须知道这个生命的构成要素是什么。民主包含着四个最基本的规定。第一,确认并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和自由与平等。第二,实行国家和地方各级民意代表机构的选举和公共行政权力机构主要是政治官员的选举。民主必须赋予公民以选举权,选举采取普选的方式,实行选民提名候选人、竞选、秘密投票等方法。第三,需要经由表决作出决定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多数表决原则,同时,对少数人实行保护的原则。第四,实行公共事务的公开性、透明度。列宁说:“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民主本身就是一种公开,民主社会就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社会。当然,民主所包含的规定还不止于上述这些,但这四个规定是最重要的。其中第一个关于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平等的规定,是实行民主的基本依据和前提条件;第二个规定是民主的核心和关键内容;第三和第四个规定则是民主有序运行的根本保障。四个规定缺一不可,才能保证民主的完整性。如果这四个规定没有实现,民主就没有实现。
话题三:民主要正确运用而不要滥用
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和活动的范围,这个范围不可能无限大,不可能没有边界。民主也是这样,它的存在和活动范围,就是民主所包含的四个本质规定涵盖的存在和活动范围。如果超出这个范围,民主就会被滥用,把不是民主之物当成民主之物。其结果,民主就会变形走样,或者效率低下,反过来败坏民主的名声,使民主失去应有功能。
因此,正确运用民主,就要严格按照民主的范围进行活动。例如选举,不可把公共行政权力机构的所有政治官员都拿来选举。按照民主的规定和通行的做法,只需把其主要政治官员,以现在流行的说法就是“一把手”或再加上“二把手”拿来选举。至于其他的班子成员,完全可以采取组阁制的方法,由选举当选的“一把手”任命决定。现在有些地方的市、县搞选举,放着“一、二把手”的政治官员不选,反倒把“高新办主任”、“科协主席”等这些属于事务性官员的职位拿来选举,真是荒腔走板,是借民主形式做非民主之事,不是民主的正确运用。又如,在公共行政权力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是行政首长在民主选举产生后赋予他独立处置公共事务作决定的权力,也不应该搞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对行政首长应该严格实行的是问责制即责任追究制。
话题四:民主选举要尽快走出村庄层级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直接民主选举如火如荼,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一道亮丽风景。民主选举从村委会起步有一定的原因,由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文化落后,马上实行全国普选,时机和条件均不成熟。1987年,邓小平根据当时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的状况曾经说过,经过某些阶段发展,我国“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搞全国普选还不行,只能先在基层搞起,然后逐步推进到中、高层。正因为这样,我国在城市的街道社区和县(市)以下农村的乡镇和村庄等基层开展了直接选举。但是,应该认识到,在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区划中,我国的村庄处于最末梢,它不是国家的一级政权组织。农村的村委会选举只能算是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活动,还算不上是国家政治体系的民主制度。在现代社会,基层自治组织的性质、程度、规模是由国家赋予和规定的,要受到国家制度的制约。在强大的国家力量支配之下,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其稳固性和防御性往往是脆弱的。近年来,我国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就发生了许多令人始料不及的事情,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委会候选人不是由村民依法推选和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乡镇政府、党委或村党组织指定;有的地方还出现了村委会到时间要换届而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及时更换、原班人马长期任职的情况。这说明,如果不解决国家政权组织体系内的民主选举,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将难以为继。今后,我国的民主选举再不能停留在村庄层级。真正的国家民主选举,循序渐进地自从下而上的路径,至少应该从乡镇政权这一级起步。目前,民主选举宜以乡镇和县(市)这两级政权为中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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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