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制度平衡的转变伴随着很多其他政治进程的变化。我们从小就受到这样的思想熏陶:在国家层面上整体利益是最高的,而国家政权是整体利益的保障者。我们知道行政管理当局将这作为其应保有权力的理由。法国人曾经笃信这一甚至已经超越国界的集体信仰,它就像香水和奶酪一样体现着法国的国家形象。而当一个“波斯人”在今天到达法国后,他的信札里会写些什么呢?整体利益并未消失,它只是被稀释了,被所有人所诉求以及融人各个地方层面去了。于是人们发明了地方整体利益的概念。但是当利益已经是“地方的”之时,它又如何还能是“整体的”呢?地方整体利益是不是只是一种新的混合实体,或者一个拥有众多相互矛盾方面的复合体呢?
并非只是法国经历着机构设置复杂化。欧洲的联邦制国家,比如德国和奥地利,长期以来都进行着多层次化分权的尝试。另外,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地方化分权走得更远。总体来说,民族国家的作用,与过去相比,更为相对化了。
在更高层次上,欧盟也作出了机构变革。《欧洲统一法》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构建了一个能够参与国家层面决策、具有创议权的新政治层级,它能够通过其各项计划、指令和司法机构来影响欧盟各成员国。实际上,每个成员国在达成各种集体选择中都出了力;但是,在其各自的公民面前,在本国舆论的压力下,各国却经常假装刚刚发现自己这么做了,或者不再承认自己所做的事情,有时甚至断然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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