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生效标志与凭证方寸印章镌悠久
(一)印章名称
印章最早称为“玺”,约始于西周。《周礼》掌节职条有“货贿用玺节”的记载,说明其实它是商品交流中作为封识财物的凭证。故《释名》说:“玺,徙也,封物使可转徙而不可发也。印,信也。亦言因也,封物相因付也。”公文要实现其效用。就需要传递、运转.因而自然亦应在封识之列。据《左传》载,襄公二十九年“夏四月,……公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向,玺书追而与之”。此即“玺书”之初见于春秋者。玺书,即用印封识的文书。约至春秋后期,公文普遍成了封识的对象,这就使得印玺从封识财物的一般的凭信,转化成为封识公文、行使权力的凭信,故《释名》释其含义亦转为“印,执政所持信也”,成了某种权力的象征。秦灭六国后,一改先秦时代诸侯、大夫之印通称为玺,“古者尊卑共之”的称谓,规定唯天子之印独称为玺;在制成材料上,亦明令玉为帝王所专用的印材,无论臣民,皆不得使用。自秦以后。历代印章虽有所因革,但归纳起来主要无非为:帝王所用之印称玺(唐以后又改称玺为宝),官员所用印章称印,秩卑者日钤记,临时性官员印称关防。至于私人所用者,则称为私印或私章。
(二)印文
因历史上书写载体的变化,印文亦有一个相应的变化过程。尽管我国早在汉代即已发明了造纸,但官署间的行文,仍以简、牍为主。据《太平御览》卷605载,直到东晋末,才出现了“今诸用简者,皆以黄纸代之”的明令。可知,晋以前,公文多书于简、牍。竹简以绳编连,收卷拴束;木牍则以检相覆,引绳系扎(写字的木片称为“牍”;为封盖其内容,在牍上加盖一木片,是为“检”)。无论简与牍,在书写完毕之后,均要在系绳结头之处粘填特制的泥土,并在泥土上加盖印章,名之日“封泥”。如是,非破印割绳,不能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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