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由于人在事物认识与目的选择上所具有的主观性质,因此这使得人的行为具有偶然性。俗话说,人有“一念之差”,就是指的这种偶然性、随机性。人类行为的这一特点使得社会科学的目的是否在于把握某种客观规律以及能否把握客观规律,成为争论的一个焦点。例如,有这么一种观点认为,历史事件的一个特征在于它们的一次性、不可重复性,因此历史并无规律可言。而对于自然科学而言,自然规律是可以把握的,这一点并不成为什么问题。
再次,这类主观性的特征,说到底来自于人们对事件的“意义”的理解不同。具体说来,在上面的例子中就表现为“安乐死是否有意义”“同性恋是否有意义”,而“意义”的问题,又是由其内涵的价值观念所决定的,包括善与恶、公正与非公正、正当与非正当。当人们认为安乐死是有意义的时,这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们将它归结为“善”的、正当的价值范畴,把它看做是既有益于死者(避免无益的痛苦等),又有益于家人与社会的行为(减少无益的付出与负担等)。
个别性的行为、事件如此,整体性的行为、事件也是如此。比如教育学,就直接受到目的论、价值论等哲学观念的影响。因为一谈到教育,不能不涉及教育的目的;教育要把人培养成什么样的人,这与对理想的“人”的理解有关,与“人是什么”的哲学命题有关,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理解有关。例如,我国学者范寿康在其《教育哲学大纲》中认为,教育的意义在于人类的教养,这意味着教育是把现实的人提升到理想的人的活动,因此,教育活动有其理念的假定或预设,包括目的论的、价值论的或是方法论的。
最后,由于在意义与价值观念上的分歧,因此社会需要一些规范,这使得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具有规范的性质。这一点同样与自然科学的特点形成强烈反差。自然科学通过对客观事实的观察与研究,目的在于把握事物的因果联系等规律。而哲学社会科学通过对“人是什么”“社会是什么”的研究,目的则是在于建立起人的各种行为(道德的、政治的、经济的等等)的规范,建立起社会的各种典章制度。例如,对于上面提到的“安乐死”“同性恋”之类的行为,通过社会科学的研究,帮助人们对它们形成合理的判断,进而在某种程度上形成社会共识,并最终成为社会的道德的规范以及法律的规范。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