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我国的税法不能适应非营利组织商业化运作发展趋势的需要。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日益增多和财政拨款的相对减少,非营利组织对于通过营利手段增强自身发展能力的欲望越来越强。许多非营利组织都在从事着各种各样的营利性活动。在教育领域,政府为了扶持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于教育事业并取得相应的回报。虽然中国政府一直强调这些组织仍为非营利组织,但投资者拥有所有权、可以取得收益等这些规定,已经使得这些单位不再具备非营利性的基本特征。另外,在医疗、文化和科技等领域,不少单位本身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盈利能力,它们甚至都直接采取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称为营利性的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商业化运作已是大势所趋。但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几乎没有涉及非营利组织商业化运作行为。我国税法强调区分非营利性单位的各种行为是否属于应税行为,对那些属于非营利性行为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属于营利性行为的,则要求按照相应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非营利组织与其宗旨相关或无关的商业活动都应当征税。但是在征管实践中,由于政府未能对非营利组织进行有效的价格规制,区分营利性行为和非营利性行为的征管难度大,税务机关对非营利组织与其宗旨相关或无关的商业活动实际上一律不征税。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不仅会混淆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认识,还会影响社会向一些真正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和支持,从而阻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同时也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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