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从供电电压和电气接触防护措施两个方面加以考虑。照明设施的供电电压只要大于-50V,-120V,那么带电部分如被触及就会对人构成危险。而常用照明灯具供电电压一般为单相交流220V,配电箱柜引入三相交流0.4 kV电源,于是照明设施的电气接触防护措施就显得十分重要。IEC标准《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IEC61140:1992)以及我国标准GB/q、14821..1 -1993《建筑物电气装置电击防护》,将危险的电气接触防护措施分为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
1)直接接触防护。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含带电部分绝缘或设遮栏或外护物,用以防止与带电部分的任何接触;设阻挡物,用以防止无意地接触带电部分;以及采用剩余电流电器,用于补充直接接触防护。
在灯具选型方面,灯具安全性能应符合GB7000.1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的规定。
首先,无论灯具安装在什么场所,均不得选用O类灯具,即仅依靠基本绝缘作为防触电保护的灯具。这在大城市和城市中心区景观照明中,一般不常见。但在小城镇还存在绿树照明或某些小型建筑物(商店或饭馆)入口处的照明仍采用-220V的彩色裸灯的现象,导电部件不但易触及,而且固定线路中没有保护导线,因此,万一基本绝缘失效,将是十分危险的。
其次,应根据应用场所选用灯具。一般场所选用I类灯具,即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如将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连接到设施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上,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当现场条件所限实在没有或不能实施保护接地的措施时,应采用Ⅱ类及以上的灯具,即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有附加的安全措施,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安装在过街天桥、各种桥梁人员可触及处、绿地、防护栏杆(墙)等上的灯具宜选用Ⅲ类灯具,即灯具的电源电压是安全的特低电压~50V,-120V及以下,若选用非Ⅲ类灯具则应有防意外触电的保护措施。戏水池内照明设备在水池内部只允许用12V及以下的隔离特低电压供电。霓虹灯变压器额定开路电压很高(10000-15000V),灯距地应3m以上。
此外,在城市景观照明中,为使灯具与被照物及环境相协调,中标实施单位可能自行设计灯具,所有自制灯具均应根据应用场所达到相应的直接接触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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