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论》一书中,洛克反复论证了国家和政府的目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一定是来自于人民的同意,而在这样的同意中又隐含了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如果不是这样,一个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就荡然无存。联系到英国革命前的实际,当国王在不经过议会的同意而随意征收吨税、磅税和船税时,就是完全侵犯了人民的财产权,侵害了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样的政府难道还是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政府吗?正如洛克所说:“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所以,在审判国王查理一世中,审判者对查理一世这样说:“查理·斯图亚特违背国民的信任和托付,召集军队发动讨伐议会的战争,未带来全民福利,反而带来流血和苦难。他雇佣爱尔兰叛军挑起第二次内战,他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国民的自由,破坏了本王国的基本法和自由。”“受委托行使的有限统治权力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此外并无其他来源。从他接受托付时起,他就应实践为人民谋利益的誓言、履行维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职责。”当这样的职责不存在的时候,也就谈不上是一个合法性的政府。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用的“委托”这个词,在当时的政治理论中,流行着这样的一种关于政治权力的委托说,意为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同意或者订立契约将政治权力有条件地委托给君主、或君主和议会(在混合君主制理论中),或议会(在议会主权中)。当统治者滥用这种信任时,信任就会被破坏,权力将归还于人民。所以,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反复地在论证这一问题,并且他的书名用的是“Civil Govemment”,言下之意这样的政府就是人民的政府,而不是一个国王的个人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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