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共同纲领》明确规定的。按照《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新中国成立初期,进行普选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随着全国范围内土地制度改革、国民经济恢复以及各项社会改革的基本完成,进行普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逐渐成熟。
1953年1月,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于当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同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
选举法制定和颁布后,中国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随后开始的普选,是中国民众第一次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地选举场面都非常热烈。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紧张工作,全国各地先后完成了基层、省(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选举。
1954年9月1 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们齐聚一堂,共商国家大事。出席大会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有各民族阶级、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有劳动模范、战斗英雄,有著名的文学、艺术、科学、教育工作者,有工商界、宗教界人士,还有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几部重要法律,讨论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选举和任命了新国家领导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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