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校车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行驶路线行驶
校车行驶线路涉及开行校车的合理性、学校布局、乘车学生分布以及道路的通行安全条件等,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时需要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因此,校车的行驶线路是当地人民政府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时审核确定的,校车原则上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这既是加强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有利于方便乘车学生,同时有利于保障安全。
与此同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校车可能无法按照事先确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按照事先确定的线路行驶反而会不安全。这时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校车的行驶线路临时作出调整,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换行其他线路。这些特殊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的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一般都是临时性的。对于可以采取交通管制的情形,有关法律作了明确规定。比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或者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并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紧急防汛期,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二是道路施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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