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是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驾驶某种机动车资格的法定证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和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规定。本款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如必须符合一定的身体、年龄等许可条件,这些条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二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经考试合格后,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这里所说的“考试”,是指机动车驾驶考试,共包括三个科目,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俗称“理考”)、场地驾驶(俗称“内路”)、道路驾驶(俗称“外路”)。这里所说的“相应类别”,是指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驾驶人应按照驾驶证载明的不同准驾车型驾驶相应的机动车。
本条第三款是对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取得中国的驾驶证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首先要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其次要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最后要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本条第四款是对驾驶员驾驶准驾车型和驾驶车辆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要求。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动车准驾车型共分为15种。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代号,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驾驶该代号代表的一种或几种机动车。一般说来,取得准驾大型机动车资格的,可以驾驶小型机动车;取得准驾小型机动车资格的,需要增加驾驶车类时,应经考试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按照本款规定,超出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属于无证驾驶车辆。此外,为了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路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进行管理,本条还要求机动车驾驶员要随身携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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