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经过了50多年的司法实践,从总体上说,是成功的,但是确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方面,从审判程序的设计上,比多数国家一般的审级制度减少一级,确有精简之处;但是另一方面,却在程序上设置了极其复杂的监督程序。这样就在一个案件的正常的两级审理之后,尽管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具有了执行效力,但是,复杂的监督(救济)程序,不能消灭既存的法律关系,使判决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实际上并没有简化程序,而是使程序更加复杂化。同时,也应当看到,就我国现在法官群体的总体政治、业务水平而言,就我国法院总体的执法水平而言,还远远没有达到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能够保证一个案件完全准确地执行法律,换言之,就是还不能达到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能够实现办案质量的高水平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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