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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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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2012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27005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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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2012)(含相关政策)》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收录现行有效的全部土地法律,重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全面覆盖土地法律的方方面面。体系清晰、查询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2012)(含相关政策)》特设导读、条旨、案例,实用性强各部分特设“导读”栏目,对本部分核心主体法进行解读:对重点法律附加条旨,可指引读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书中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这些案例具有指引法院“同案同判”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2012)(含相关政策)》特色服务,动态增补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意见反馈表”并寄回出版社,即可获得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提供有价值的出版意见并被采纳的读者还可获得免费赠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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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之外确定中标人的责任】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转让、分包中标项目的责任】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不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任】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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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类
二、土地规划与审批
1.土地利用规划
2.土地储备供给与建设用地管理
3.土地审查报批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1.总类
2.土地使用权出让
3.土地使用权划拨
4.土地使用权转让
5.土地使用权租赁
6.土地使用权抵押
7.闲置土地处理与土地使用权收回

四、农村土地管理与使用
1.宅基地及农村建设用地
2.农村土地承包
3.征地及其补偿安置
4.农田保护
5.森林草原保护
6.土地开发整理
7.土地复垦

五、土地登记与权属
六、土地税收与财政
七、土地监察与违法惩处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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