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些国家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地役权的定义已经从最初的需役地利益到需役地人利益的转化,从而使地役权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以更符合社会变化发展对物的利用多样化的需求。三是通过设定地役权的方式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的原则。在不动产(土地)上设定不同的权利,如自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即达到物尽其用。对石油管道用地设定地役权的方式也有利于实现该目的。如果按照完全征收的方式,不仅破坏了原来土地的完整性,而且对于石油管道方而言,对于所征收的线状土地一是面积小而且呈条状,根本难以利用,二是这些土地均被集体的土地所包围,难以进入。而根据以往石油管道方的做法,虽然按国家征收然后划拨使用方式取得了该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但该部分土地石油管道方并没有进行使用,而是由农民继续耕种,但在农民使用过程中,石油管道方难以对他们的使用方式进行限制,从而造成对石油管道的损坏。四是设定地役权有利于明确石油管道方和供役地方的权利和义务。地役权设立时需要权利人之间进行沟通协商,而且经登记后可以对抗第三人。因此通过协商,双方权利人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避免仅通过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单方约束管道所穿越的土地权利人的现象。
关于管道用地单位如何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的问题,实际涉及的是管道地役权如何设立的问题。地役权的设立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地役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地役权合同订立,地役权合同经登记后可对抗第三人;另一种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设定。如澳大利亚规定可以通过登记地役权的契约设定地役权,但是所登记的地役权契约内容必须包括地役权的性质和相关条款以及供役地和需役地;澳大利亚《1974财产诉讼法》第180条规定,法庭可以在需役地所有人申请供役地的所有人提供地役权时,强加给使用者法定的权利,并在该法中列举了法庭可强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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