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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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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6885
  • 作      者:
    王文杰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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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文杰,专职律师十余载,现就职于京城知名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具备工程造价和法律双重专业背景,曾在河北唐山钢铁集团公司从事过工程管理工作。 在工程招投标、合同谈判与签订、工程管理、变更、签证及索赔、工程结算、纠纷调解及处理、仲裁与诉讼等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担任过五十多个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法律顾问,包括BOT、BT等;代理过工程纠纷案件(包括诉讼和仲裁案件)合计二百多起;审查招投标文件、帮助施工企业审查、签订施工合同(标的在五千万以上的)一百多份;参与过的合同谈判、咨询、授课或者受邀参加的各种形式的工程专业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更是不计其数。 参与相关立法和课题研究等活动。结合所做实务,在各种专业杂志上发表专业文章一百多篇。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律协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实务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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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作者王文杰是一位在建设工程领域打拼多年的工程专业律师,接触的客户主要是投资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生产经营商等。在此期间,作者接触了大量的真实的工程案例,有着很强的实务性,作者将这些案例中有价值的资料完整地记录下来,保持其实践性、现场性及鲜活性等特点,这样久而久之,经过日积月累,便形成了几百万字的工程法律实务资料。这些鲜活的案例实务材料,包括作者对案件的法律意见以及案件的诉讼技巧进行筛选、分类、提炼、总结,用答问的形式整理成《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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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业主没有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而是直接与一家没有参与投标的某建筑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 3.业主在中标候选人中选定了中标人,但是却没有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而是与一家没有参与投标的某建筑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 4.业主与中标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备了案,后双方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备案合同实质性条款如工程价格、计价模式、总工期、支付条款等作了实质性变更。请问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采用自行招标的行为是否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在上面四种情形下,业主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招标投标法》中有16个条款是专门为强制性招标的工程项目制定的,这16个条款中都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这句话,16个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则没有这句话,说明其他条款既适用于强制性招标的工程,也适用于自愿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46条就是这样的一个条款,既适用于强制性招标的工程,也适用于自愿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46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据此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业主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是双方的法定义务。第3个问题,选定了中标人却不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46条强制性的规定。第2个问题,业主没有在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也没有法定理由,《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据此,可以确定业主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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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工程招投标
二、诉讼或仲裁管辖
三、施工合同解除
四、工期问题
五、价差与量差调整问题
六、漏项、漏量问题
七、工程索赔与民事赔偿问题
八、诉讼时效问题
九、工程价格调整问题
十、经验教训
十一、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鉴定问题
十二、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十三、黑白合同问题
十四、工程结算问题
十五、在建工程转让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十六、诉讼主体与合同的相对性
十七、合同效力问题
十八、施工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十九、其他
二十、国际工程与劳务
二十一、《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办案心得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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