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经济法理论的核心,应根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来阐明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立法现状,尽可能地、科学地、适度地确定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确立经济法的定义,认识经济法的本质、特点及其与邻近几个主要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使学习者认识到中国经济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很重要的一个法律部门。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概念
探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需要解决一系列与之有关的认识问题和一些理论问题。比如有没有必要探讨,可不可以探讨,以及有关概念的含义。
一、探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必要性
调整对象问题,是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科学的首要问题,是它能否独立的关键问题,当然有必要探讨,有必要确定,对经济法来说更是如此。但过去在经济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不足的,重视不够,研究不多,再加上客观原因,使得这个问题至今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了经济法理论问题的基本建设。我们在绪论中已谈到这方面的问题。例如,有关部门对基础理论包括调整对象在内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重视不够,经济法界有些同志对此不感兴趣或者知难而退,使得经济法在这样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研究得不够。当前必须抓紧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它不仅关系到经济法自身的地位,也关系到与行政法的划分、与民法的划分,更关系到如何建立完备的法规体系的问题,关系到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问题。因此,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这一理论问题,有必要探讨,必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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