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行与其他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代理行是银团其他成员行的代理人,它是根据各成员行的授权、接受银团委托而履行对银团贷款进行日常管理的职责,因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这种情况下,代理行作为各成员行的代理人,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银团各成员行承担,但代理行超越授权范围而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其自行承担。
(3)各银团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直接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基于合同而联系在一起,因此他们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合同、银行间合作协议等。各成员行在上述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各成员行之间法律关系平等。主要体现为平等参加银团贷款的谈判,按照贷款份额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包括按照贷款份额的比例发放和回收贷款,按照贷款份额享有担保和保险权益,按照贷款份额行使银团会议表决权等。其二,各成员行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对独立。直接银团贷款中的每个成员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其三,各成员行彼此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独立。
(二)间接银团贷款中的法律关系
间接银团贷款中,参与行参与银团的方式不同,相关的法律关系亦不同。如上文所述,贷款参与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再贷款、让与和代理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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