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高速公路沿线有的广告牌在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前就树立起来了,有的广告牌以前设立时并不违法,原高管条例规定的建筑控制区是30米,现高管条例规定的建筑控制区是50米,我们怎么管?
答:对现有广告牌的管理上,我认为,它设立时只要没有违法,那么现在就不能去拆了它,如果要拆,应当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道路两侧设置的广告牌,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因此,对这些广告牌,如果确实存在影响交通安全的隐患,可以发函通报给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这些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问:我们经常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在高速公路边坡上或者匝道绿化带内放牧的情况,牛羊的主人在附近,询问的时候却说不是他的牛羊,我们该怎么有效处理?
如果牛羊跑到高速公路上导致交通事故,我们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答:在高速公路用地内放牧,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是损害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更是严重的妨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如果牛羊冲到高速公路上去,放牧行为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路政人员看到这种违法行为的时候,应依法予以制止,或查清牛羊主人,同时应电话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处警机关某某路段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生,让他们迅速前来处理,公安机关接警的电话录音能证明我们已经履行自己法定职责。路政人员制止违法行为的时候,还应及时查看或通知养护部门查看牛羊进人的通道,及时修补隔离栅,如果因为隔离栅未及时修补导致牛羊进人并导致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在当前司法认知条件下,会被判承担责任。牛羊失控即将或可能冲上高速公路的,路政人员同样还可以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武警部门前来对其击毙,这和疯狗在街上随时可能咬人,公安、武警可以对其进行击毙,从而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是一个道理。我相信,击毙一两只牛羊后,应该不会再有人到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放牧。路政部门该做的事情都做了,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了。
问:我们的公路监督检查车辆是否具有优先通行权?交警部门仍对我们车辆当社会车辆进行管理,我们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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