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公司法调整的公司种类
条文精解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在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以出资额或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其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对公司的分类,在不同的法系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在大陆法系各国公司法上具有意义的则是以股东承担的责任不同为标准对公司进行的分类,即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学理上,以信用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其人资两合公司。各国目前主要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条确认的公司形态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出资人或者股东所组成、所有出资人或者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其特点主要有:1.是资合公司,但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人数不多,相互间的合作主要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2.各股东出资组成公司资本,但这些资本不需划分为等额股份;3.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4.设立程序相对简单,对注册资本要求较少,设立成本较低;5.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灵活,规模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或监事;6.因具有较强人合性,其股东的权利转让有较大的限制,不能自由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指按法律规定将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其特点主要有:1.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尽管股东人数较多,但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发生影响;2.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3.设立需履行相对严格的程序,对最低注册资本有较高要求,募集设立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遵守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4.一般须有健全的治理机构,必须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上市公司还要求有独立董事;5.公司的股份一般可自由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不同的属性和特点决定了二者在功能上的差异。一般来讲,有限责任公司适合中小企业,一方面具有股东向心力强、设立要求较低、设立程序较为简便、不易受证券市场影响等优点;另一方面又由于其自身的投资特点,难以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信程度和企业规模。股份有限公司则适合大中型企业,一方面具有集资迅速、规模大、管理专业化程度高、股份转让方便等优点;另一方面具有股东分散而向心力弱,设立要求较高且程序较为繁琐,生产受证券市场影响大的不足。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