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行为和程序。公司清算不同于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是前提,公司清算是过程,公司消灭是结果。
清算组,是指在公司解散宣告后,接管公司、负责财产保管、清理以及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条文注解
本条是对公司清算组成立和组成的规定。
第一,股东设立公司时在章程中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而解散,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决议解散,公司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而解散,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依法申请解散的,应当自行成立清算组。由于公司成立与清算的过程中,依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不需要清算。
第二,公司解散后,必须成立清算组,完成公司清算的工作。具体来说,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的组成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不相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第四,具有上述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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