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00940
  • 作      者:
    朱少平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收藏
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及实用指导丛书:释义及实用指南》是我社秉承宣传民主法制出版宗旨,向广大公民讲解法律内涵而出版的重要系列普法读物。经过多年的努力,这些系列读物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好的反响,得到了业内和广大读者的认可。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了更好地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将已出版的重要的法律释义及实用指南系列丛书,经过精心挑选后,进行再版,并将其纳入我社申报的国家出版基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纪实”项目。
展开
精彩书摘
    1.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维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数)单独或者合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股东依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通过董事会或董事提起诉讼维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数)单独或者合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代表股东依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股东直接维权。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受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受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之日起三十日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展开
目录
出版前言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部分 立法文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和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