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维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数)单独或者合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股东依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通过董事会或董事提起诉讼维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数)单独或者合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代表股东依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股东直接维权。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受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受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之日起三十日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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