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适用提要
于1995年5月1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票据方面的法律。作为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一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对确立票据法律关系、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票据活动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信誉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票据法进行了修正,删去了第七十五条“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规定后,重新公布。
票据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有价证券,一般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作为支付、汇兑工具,具有支付、汇兑、结算、信用和流通功能,对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商品流通,及时清结债务、规范信用,减少现金流通、节省流通费用等具有积极作用。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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