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的成员
依据《公司法》第45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至13人组成。设董事长,也可以设副董事长。
实践中,很多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经协商分配,以达到股东间控制公司权力的平衡,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会成员在股东之间分配的方法,也可以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的办法。如果公司章程未作规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了职工董事。按该款规定,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其必须设职工董事,但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该要求的立法目的不清楚,是为了显示国有公司职工当家做主?还是为表明国有公司职工的利益更需要保护?实践中,国有公司职工董事没有发挥任何作用,有的国有公司,职工董事由工会主席或者纪委书记担任,这种职工董事“贵族化”的现象,进一步表明,在我国现有体制下设置职工董事,最终只是徒有其表的形式而已。
(二)董事的解职
如果不是经股东会选任,而是按公司章程规定任职的董事、董事长,股东会、董事会不得通过罢免决议解除其职务。公司章程之所以对董事分配方法作出规定,是因为少数股东要防止多数股东利用其持股优势独霸公司控制权。如果允许股东会通过罢免决议来解除董事职务,则这一防御手段将被多数股东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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