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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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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票据法判例与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3952
  • 作      者:
    吕来明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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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吕来明,男,内蒙古武川县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商法研究》丛书主编。中国商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商法、票据法、物权法。著有《地产法新论》、《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票据法学》、《商事法律责任》、《商法学》等著作。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现代法学》、《环球法律评论》、《人民司法》等二十余种杂志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其作品曾获《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奖、图书类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法学会优秀论文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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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学研究生教育判例研究丛书:票据法判例与制度研究》的特色是:(1)案例素材全部来自我国各级法院裁决的真实判例,援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裁判理由全部来自真实的裁判文书。(2)判例所涉及的问题是相关问题在理论中有争议的案例,基本反映该领域的典型问题、疑难问题以及司法机关适用相关法律的基本态度。(3)判例的选择以法律最新修改后的判例为主,同时兼顾时间较长的案件,反映法院对某类问题认识的变迁情况。(4)每一本著作的判例研究形成一个相关领域内比较完备的体系。(5)在判例研究的基础上,以我国相关制度适用为主,针对争鸣问题深入探讨,提出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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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从我国票据立法及理论中,更改是有权改变记载事项,变造是无权改变记载事项而改变。因此,应对有权改变记载事项的情形予以确定,首先,应限于原记载人,因为记载事项的改变,涉及权利义务以及票据当事人的改变,而这些是由原记载人通过票据记载予以确定,要想改变也只能由原记载人实施。其次,原记载人若已经把票据交付给他人,他人持有票据、有权转让票据以及行使票据权利,若此时原记载人再更改票据,必然涉及各个持票人权利义务的变化,而这些持票人是出于对原记载事项的内容取得票据从事交易活动的,若允许原记载人再更改票据记载事项,必然使一部分持票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票据流通中权利义务的紊乱。固然,从理论上讲以及英国法的规定看,原记载人取得对汇票负责之所有当事人之同意可以更改票据,但在操作上非常复杂,实践中也无必要。因此,应当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把更改的含义限于交付前,原记载人改变记载事项这一范围。这种情形不涉及更改前签章与更改后签章人的责任不同问题,因为出票人交付票据前更改,不存在更改前签章人的问题,背书人把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前对自己记载背书相关记载事项的更改,也不涉及其他债务人的利益和责任,只是改变了被背书人或者被背书人的利益。例如甲为背书人,原记载乙为被背书人,在交付票据给乙之前,把被背书人改为丙,把背书日期改为另外的日期等。这一立法的目的是,只解决原记载人在票据行为实施完毕(记载事项交付)之前改写已经记载的内容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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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票据基本属性
专题一:票据无因性的制度适用
专题二:票据要式性与出票日期补记、更改、变造的效力
专题三: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及票据伪造的后果

第二章 票据权利
专题四:票据权利的行使与原因关系之债权的关系
专题五: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第三章 票据法中的非票据权利
专题六:票据返还请求权制度的适用
专题七: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适用

第四章 票据流通
专题八:票据转让方式与权利取得的关系
专题九:背书不连续时持票人票据权利的证明问题
专题十:票据贴现的制度适用
专题十一:票据质押的要件

第五章 票据抗辩与责任
专题十二:票据抗辩的适用
专题十三: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与错误付款的责任

第六章 失票救济
专题十四:公示催告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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