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我国公司法上股东质询权立法之必要性
现实中由于存在一些原因,使得股东信息获取不充足,导致股东会表决权流于形式,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形同虚设。具体表现为,股东会召开次数的法定化,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除了股东查阅权的规定,公司法上没有规定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日常质询权,使得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资讯的渠道很少。股份公司中查阅权的范围过于狭窄,股东不可能充分了解公司的状况,而股东大会上质询权制度不具有可操作,可以说只充当了公司法上确立质询权的一个“象征”而已。纵然上市公司股东可通过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知悉公司的经营资讯,然而,股东经由该等渠道,仍不足以充分掌握公司真实的经营信息。并且,上市公司的众多小股东普遍是小额投资,只关心投资利润多少与股票行情的变化,缺乏投资理性,偏向短线投机套利。如果信息不能免费获取,股东将不会十分热衷去获取信息,且不愿独自承担收集信息的费用。公司管理层及大股东常利用其特殊地位充分取得公司的信息,小股东则因信息不足,往往通过小道消息,甚至不实的传言捉摸公司的动向,有悖于股东平等原则的贯彻。
股东们通过召开股东会才能行使经营权、盈余分配请求权,同时,借以了解公司内部营运状况。故从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及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角度看,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信息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关键。然而,股东要了解公司的信息,只能借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法规所要求的方式和内容公开公司信息,但是所公开的公司信息,未必都能满足股东所要了解的具体内容。此时,股东行使表决权,可能处于信息不充分的境地,从而造成表决权行使不适当的情形。例如,在股东会决议合并事项时,须通过公司合并信息的披露,股东才能够得知公司经营者在订立协议时的主客观依据,进而判断合并协议中的条件是否公平合理。②然而,在我国公司法上,公司的合并仅仅规定了公司合并应当履行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广大中小股东几乎没有渠道获取有关合并事项的详细内容。并且,在股东会上公司合并事项的决议,只是规定了最低的表决权数比例,并没有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就记载相关事项的合并计划书、协议、合并的主客观因素作详细说明,公司管理层为求合并成功,极易隐瞒相关信息或含混其词,强迫股东勉强作出合并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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