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包方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发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案情简介】
1994年李村村民万某与李村村民小组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万某承包的果园面积为26.2亩,果园承包期自1995年起至2015年止,年承包费为6000元,承包果园用途是种植各类果树。果园中所有果树都为村民小组所种。合同订立后的头两年,由于水果销售情况较好,万某颇有盈利。但自1998年以来,当地农民大量种植果树,致使水果供过于求,而万某又缺乏较好的销售渠道,以致1999年、2000年连续亏损。2001年1月万某将果树全部砍掉,改种甘蔗。村民小组闻讯后立即告知万某因其擅自改变承包地的用途,村里已单方面解除了承包合同,并收回了承包地。万某表示不服,遂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中,万某在没有征得村民小组同意的情况下,将果园的果树砍伐掉种植甘蔗,并且由此引发了纠纷,导致承包合同被解除。案件的焦点问题是:果园承包人万某是否有权改变承包地的用途,村民小组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果园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一种,万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又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果园承包合同约定土地用途是种植果树,万某将果树砍掉,改种甘蔗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万某违反合同约定将果树砍伐属于违约行为,万某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果园承包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则按合同约定。若无约定,则按违约行为给发包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金额。在本案中,发包方的损失应包括发包方应从合同中得到的收益和因万某砍掉果树所造成的损失。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判决解除村民万某和村民小组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由万某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万某赔偿村民小组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小贴士】
虽然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万某与村民小组在合同中约定该承包地只能种植果树,说明万某愿意遵守该项义务。他不能为了规避市场的风险就视合同约定为儿戏,违反合同约定,结果只能是受到法律的惩罚。农民在签订合同时要留意合同的条款,须注意条款一旦确定,就要受到合同约束。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较为严重。承包方出于自己的私利,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掠夺性或毁灭性经营,是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即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就此收回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以维护集体利益?这是实践中颇为棘手的一个问题。若因此收回其承包地,势必就剥夺了其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也使其失去了生活的依托,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但是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发包方,又不能对承包人的这种违法行为置之不顾,而应时刻对发包出去的土地进行有效地跟踪监管,不能让土地承包经营人擅自、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从而有效维护集体利益。同时必要时向国土部门反映要求查处,从而及时制止承包人改变农业用途的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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