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权的性质是复合权,有多重权利内容,包括业主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成员权、业主立体相邻权。传统的不动产所有权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单一,业主权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较为复杂,体现为业主权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四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常相互交织。
(2)业主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业主取得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成员权、立体相邻权;业主“对共有财产所享有的不可分割权益的价值,是由其专有部分价值占所有专有部分价值的比例决定的。”业主占有专有权部分的大小,决定了其共有权份额和成员权表决权的大小;业主权登记时,只登记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立体相邻权不单独登记。
(3)业主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立体相邻权四项权利内容具有一体性,权利发生变动、移转时须一体变动、移转。“数个权利元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在发生继承、转让时,是一并被继承和转让的,而不能被分离出来单独转让”。权利人在处分、出租、抵押、转让某一权利时,业主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立体相邻权四者应一体为之,不能仅保留其一或其二而为出租、抵押、转让行为。业主权集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立体相邻权四重身份于一身,四个要素必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
(4)业主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主体具有多重性。业主权的客体包括居住小区内房屋的专有部分,及其住宅区专有部分的配套设施、辅助设施等相关物的共有部分,也包括业主成员之间的人格利益与相邻权益。业主权主体的身份,既是专有权人,又是共有权人、成员权人及立体相邻权人。
立体相邻权应否成为业主权的权利内容,学者多为质疑。其理由大体可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认为在住宅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形下,业主立体相邻权完全可以由业主的地役权代替;其二,认为立体相邻权与传统相邻权无异,本身不过是对不动产物权的限制和扩张,不能成为业主权的一项独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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