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工作原则的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仅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事的业务之一,还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等各类业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房地产价格评估对于最终补偿的数额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如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成为房屋征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为了使处于相对弱势的房屋被征收人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征收条例》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力赋予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选择,协商过程是一个表达自己意见、相互辩论和博弈的过程,有助于被征收人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达成共识,减少误解和分歧,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顺利进行。如果被征收人立场分析比较大,无法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则要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来确定。多数决定、随机选定虽然有多数人暴政而忽视少数人利益诉求或者可能出现选定少数人意见导致多数人不满的争议,但再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时,也是不得已的办法。由于此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之间分歧比较大,通常都是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进行投票或者抽签。对于选择哪种方式来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及每种方式应如何操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独立”,是指估价机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评估工作。“客观”,是指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应当真实、符合客观情况,不主观随意化。“公正”,是指评估结果应当不偏不倚、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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