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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配套规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6557
  • 作      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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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线索,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密切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的实用解答,以便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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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入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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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提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问答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能否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征收条件】
问答一 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是否都适用本条例?
问答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给予怎样的补偿才算公平?
问答三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应当如何给予补偿?
第三条【基本原则】
问答 征收人是否有权单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
问答一 区政府是否有权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问答二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有哪些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问答一 机关和事业单位之外的组织能否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问答二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因委托范围内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第六条【监督、指导】
第七条【举报、监察】
问答 市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局违规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之外的他人是否有权举报?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公共利益】
问答一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哪些建设项目?
问答二 符合什么条件的旧城区改建才能征收房屋?
问答三 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所得土地是否只能是非经营性用途?
问答四 市、县级政府能否基于土地储备的需要而征收房屋?
第九条【规划、年度计划】
问答一 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用地都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问答二 征收房屋后擅自变更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何处理?
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
……

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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