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注释 本条是对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规定。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效力处于停止状态。终止期限则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与合同履行期限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合同的履行期限仅仅是规定债务人必须履行义务的时间,除特殊情况外,法律不禁止债务人提前履行。但对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所附生效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根本没有债务,只有期限到来后合同的债务才产生。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注释 本条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但是,如果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同时,为避免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维护相对方的利益,法律赋予相对方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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