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避免在业主、业主大会聘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在物业前期服务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相互勾结,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针对目前建设单位私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导致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素质差,造成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纠纷不断的现状,本条例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本条就是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确保了本条例第24条的落实。
《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涉及的行政处罚的方式有:(1)责令限期改正,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纠正错误做法,包括恢复招投标,预先申请批准。(2)给予警告,警告是对违法者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要求其以后不再重犯,这是针对违法者声誉的一种处罚。(3)罚款,强制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货币而使其遭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的处罚形式。该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是10万元以下,并且可以和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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