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本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4424
  • 作      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收藏
编辑推荐
    方便快捷 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
    突出重点 目录标注重点,归纳相关规定要点
    实例参考 收录权威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
    适用解疑 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
展开
内容介绍
    《法律一本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本通(第3版)》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号,逐条穿插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方便读者理解和使用其他的相关法律文件。尤其是请示答复,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具有实践操作指导意义。而这些精选的法律文件均为最新有效。
展开
精彩书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17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18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19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20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21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中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行政管辖]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 [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举报与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征收情形]
第九条 [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
*第十条 [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 [旧城区改建]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征收公告]
第十四条 [征收复议与诉讼]
第十五条 [征收调查登记]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 [涉及住房保障情形的征收]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搬迁与临时安置]
第二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临时建筑]
第二十五条 [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 [补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 [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征收补偿档案与审计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玩忽职守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暴力等非法搬迁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阻碍征收与补偿工作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法评估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附录: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1.高耀荣诉江苏省溧阳市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案例索引目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