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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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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劳动法新解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8858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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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法规新解读:劳动法新解读(全新升级)(第3版)》将重难点法条以【解读与应用】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并专设“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第三版”更是加入权威司法部门的裁判案例,指导实践更真实、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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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署解读与应用
    本条规定的是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程序。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详细的规定。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本条规定的两个期限,劳动争议仲裁法都进行了修改:
    1.提请仲裁的期限由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延长为一年,而且明确规定了时效期间中断及不受时效期间限制的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上述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由60天缩短为45天,只有特殊情形下才适用60天的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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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法适用范围]
[劳动法适用主体]
[人事争议]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临时工”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否成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第六条  [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第七条  [工会的组织和权利]
[劳动者加入工会需具备什么条件?]
第八条  [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
第十二条  [就业平等原则]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第十四条  [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残疾人就业]
第十五条  [使用童工的禁止]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概念]*
[特殊身份人员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形式]
[特殊情况下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其富余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订立?]
[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十八条  [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关]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超出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试用期、见习期和学徒期应如何约定?]
[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约定劳动者违约时应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种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临时工”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解除?]
[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囚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如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仅为约定条款]
[试用期期限长短]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权利]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保守商业秘密之约定]*
[商业秘密]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
[因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否受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一律终止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又不补签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重大损害的认定]
『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什么条件]
[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纪,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非过失性辞退]*
[医疗期]
[不能胜任工作]
[如何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所指的“客观情况”?]
[单位与职工约定“业绩不好合同就终止”,该约定有效吗?]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单位解除合同给补偿吗?]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条件]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经过何种程序?]  *
[职工被裁员后又被重新录用的工作年限应当如何计算?]
[对企业一次性裁员的数量和比例有何特殊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情形]
[经济补偿的标准]
[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形下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而导致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否据此要求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同时符合《劳动法》第25条和第29条所列条件时,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吗?]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审查];
[对于集体劳动合同,应当进行哪些方面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应由谁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一、综合
二、劳动合同
三、工资、工时、休假
四、工伤、职业病
五、社会保障
六、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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