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时间的非固定性
在运输过程中,为保障船舶安全,船员必须确保随时进行各种劳动,而不能像陆上劳动那样,实行均匀的八小时工作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船舶的安全性能不断提高,但是,船舶的大型化、高速化、危险货物及油船的出现,也同时伴生了运输船舶危险增大的倾向。船舶出入港和通过狭窄水道以及碰撞、人命救助等紧急事态一旦发生,船员必须不分昼夜地进行劳动,而且,这种不定型和不定时的劳动,还要求船员能够随时提供。
(3)劳动及生活的危险性
船员在危险的工作场所进行劳动,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危险,这些危险既有来自水上的危险,也有来自船内作业和船内生活的危险。比如,常常因恶劣天气或航道的复杂环境导致船员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船舶的工作、生活条件相比陆地上艰苦,容易使船员患上各种各样的职业病;船内作业经常面临落入水中、由于船内的突起物和坑穴而跌倒、高空作业、危险货物、绳索断裂等威胁。除此之外,在船居住也会发生各种危险,船上的居住设施楼梯、通路、舱顶等一般比陆上设施要狭窄、低矮,容易跌倒、坠落;船舶经常需要长时间远离陆地航行,船员一旦患病,可能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因此,船员职业被列为世界十大最危险职业之一。
(4)工作和生活场所条件艰苦
由于船上空间狭窄,生活、工作、卫生条件相当有限,高温、潮湿,而且食品和饮水生鲜程度等方面也明显劣于陆上单位的情况。如果遭遇恶劣气候等原因无法及时补给,有时连最基本的生活条件都不具备。水上风浪大,船员不仅要克服晕船等身体对船上工作的不适应,还要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坚持完成工作。这种状况会导致船员劳动能力的过度消耗,包括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消耗:一方面,船员长期从事夜间劳动和八小时以外的劳动,体力难以得到迅速的、完全的恢复;另一方面,长期与家庭和社会相分离的、单调而枯燥的生活,又从精神上加剧了肉体上的消耗。所以,对船员的保险制度应该适用特殊安排。
(5)水上劳动的国际性
水运生产的国际性要求各国船员提供的劳动能力应该是相同的,因此各国均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来培养船员,从而形成了国际性的船员劳动力市场。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输出船员劳务,还是发达国家输入船员劳务,都成为有利可图的事情。所以各国对船员劳动的法律保护都比较重视,同时在做法上也会有不少共同之处。
综上所述,水上乘务劳动的特殊性决定了船员劳动法的部门属性虽为劳动法,但却不是一般的劳动法,而是劳动法中的特别法。不能将陆上的一般劳动法完全适用于水上,也不能将船员劳动法作为劳动法的一个分支来简单地具体化,相反,国家应制定专门规范水上乘务劳动的船员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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