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的概念
举证就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及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由他方当事人就该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则推定对方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另外,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下列举证,由用人单位举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3)考勤记录。
(四)主要适用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五)发生劳动纠纷可采用的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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