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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劳动人事法律精要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4598066
  • 作      者:
    范战江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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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范战江,曾在国家劳动人事部、劳动部和劳动保障部的劳动力管理、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工资部门工作,历任司(局)办公室主任、劳动仲裁处处长、劳动争议处理处处长、全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等职务。现为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目前为几十家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提供劳动法律顾问服务。编辑、编著或参与编著的书籍主要有:《劳动合同指导手册》《劳动争议案例大全》《劳动争议处理概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手册》(第三、四、五辑)《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案例新编》《劳动保障问题解答》《劳动法精要与依据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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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词条解读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文主旨及工作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归纳提炼出“词条”,形成便于检索的法律知识框架,并以专家意见的形式解读,简明扼要地阐述法理、权利义务、操作要点、业务流程、法律责任、救济措施,指出执法、司法、管理活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依据指引列示词条所涉及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包括具体条款、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发布时间等,一些平日难以查找的规范性文件尽可能地列在其中,为读者快速查找相关资料提供线索。
  《劳动人事法律精要:词条与依据指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更有效地帮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以及法律专业人员学习、熟悉、应用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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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等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3)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安置;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依照退役士官安排工作的规定安置。
  3.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退役义务兵和初级以上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
  (三)对退役军官的安置
  1.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
  (1)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见本章“军转干部的计划分配”和“军转干部的自主择业”)。
  (2)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
  (3)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2.作转业安置的退役军官和文职干部又称为军队转业干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市(地)可酌情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2)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3)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5)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6)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
  承担安排退役军人工作任务的单位除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还应当按以下规定保证退役军人的就业优待:
  1.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应当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2.接收军转干部的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或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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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劳动就业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就业权
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法定劳动年龄
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
就业歧视
人力资源市场
特殊群体人员就业
残疾人就业
少数民族人员就业
退役军人就业
军转干部的计划分配
军转干部的自主择业
军队随军家属的安置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的工作安置
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
流动就业
童工与未成年工
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
零就业家庭
公益性岗位
灵活就业
外国人在华就业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就业服务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
中外合资合作职介介绍机构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就业与就业登记
失业与失业登记
职业指导
就业专项资金
就业见习

第二章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人员招聘
招用劳动者不能要求其提供担保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告知义务
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离退休人员的聘用
临时工
用工方式
全日制职工与非全日制职工
职业与第二职业
第二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尚存续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及其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罚责
特殊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形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罚责
劳动合同试用期
见习期、学徒期、实习期
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期限
培训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
违约金
商业秘密的保护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取保候审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合同解除
违纪辞退解除合同
违纪职工的处理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被劳动教养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正常辞退解除合同
裁员辞退解除合同
弱势职工的辞退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程序
正常辞职解除合同
利益受侵害辞职解除合同
职工擅自离职和不辞而别
协商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续订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手续
工会在解除合同中维护职工的职责
合同解除、终止中的违法、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终止合同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
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纳税
劳动者的违法、违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
特殊人员安置规定
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主要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中对富余职工的分流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下岗职工安置
西藏内调人员安置
进藏内调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人员流动
职工调动

第三章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范围
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期限
集体协商的程序
集体协商的原则
集体协商义务
企业工会的设立
集体协商代表
对工会方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
集体协商会议
集体合同草案的审议与签订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生效
集体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的履行和监督
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集体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集体合同的无效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
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资
第五章 福利
第六章 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
第十章 养老保险
第十一章 医疗保险
第十二章 工伤保险
第十三章 失业保险
第十四章 生育保险
第十五章 劳动争议
第十六章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监督
第十七章 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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