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关系
第一节 事实劳动关系
1.没有劳动合同就不是单位的职工吗?
劳动关系是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基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要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可证明是单位的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9年10月,谢某(40岁)经朋友梁某介绍到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经公司安排谢某在一个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口头约定每天工资200元。工资不按月支付,待工程结束时一次性结清,谢某每月可以从公司预支1000元的生活费。2010年4月,工程结束时,公司以总包方没有与其结清土程款而未与谢某结清工资。谢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等。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公司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此谢某提交了工作证、同事的证言、生活费支取凭证、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最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裁决,确定谢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谢某支付拖欠的工资等费用。
本案中虽然公司没有与谢某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谢某提交的工作证、同事的证言、生活费支取凭证、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结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可从如下四个方面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一,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谢某的身份证可以证明双方均是构成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第二,谢某提供的工作证、同事证言、生活费支取凭证,可以证明谢某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并为其提供劳动以此获得劳动报酬。
第三,工作证、同事证言,可以证明谢某在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构成了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四,同事证言、生活费支付凭证证明了谢某的人职时间以及工程结束的时间,充分证明了谢某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一个长期稳定的关系。
因此,根据谢某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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