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强制性不能够认为是警察权特征,因为国家权力都有强制性。如果命名为特殊强制性,是可行的,因为不管从内容和运行层面都可以看到,警察权内容中对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权力是国家内政管理中其他国家权力所没有的,警械武器使用是其他国家权力运行中没有的强制程度的典型表现。
第三,不可处分性不是警察权特征,但如果命名为更明显的不可处分性,是可以说得通的。因为国家权力都具有不可处分性,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确立的原因,就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对行政权不具有可处分性是普适的。但是,行政诉讼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调解,这说明,国家权力的不同内容其不可处分性的程度是有差异的。由于警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在调整的对象上存在差异,更突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干预,所以,警察权具有更明显的不可处分性。治安调解中的处罚与否,只存在依法处罚和依法不处罚两种情形,是法律授予警察严格根据法定情形行使的权力,不存在警察权的可处分性。
第四,优益权不是警察权的特征。优益权包括了优先权和受益权,优先权是警察权特征,受益权是所有国家权力都有的属性。但是,学者把推定有效权作为优先权的内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一是推定有效权不是一个权力,是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等效力的结果,不是国家权力层面的问题,不能称之为推定有效权;二是推定有效是行政救济中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具有的。
第五,与警察职责的统一性,既可以同意它是警察权的特征,也可以不同意它是警察权的特征。同意的原因,是只有警察权才与警察职责是统一的,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道理和结论;不同意的原因,是权力与职责统一性是所有国家权力都具有的属性,这个角度是更高的一个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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