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治理理论所强调的,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但不是公共服务的垄断者。由此,在公共服务领域可以实现多中心治理,即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进行公共服务的提供。虽然,很多公共治理活动都需要通过政府进行的,但并非所有的行动都必须通过政府,志愿者协会、营利组织、公司等主体都是公共的表现形式。这些拟化公共主体的加入,就是促使政府要逐步从过去大包大揽的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中解脱出来,将公益性、自我服务性强的公共服务转给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担。通过委托、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让社会力量释放出来,将社会能够自我满足的公共服务需求归还给社会。政府要充分挖掘和发挥社会组织的潜力,让他们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责任,做好政府和市场都“不该做”或者“做不好”的事情。就此,公众与政府放到了平等的地位上,成为公共治理的直接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不再是管理与服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是平等合作的关系。
新公共服务理论与社会治理理论都是针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批判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那么,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呢?简单的说,新公共服务理论更注重政府职能中的服务功能,即治理主体的单一性和平面化;而社会治理理论更强调政府的放权与公众的参与,即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互动性;但关于对市场经济发展中政府应弱化其控制职能的认知,两者的态度和观点是不谋而合的。在社会治理理论中,政府在通过市场经济发展中,一方面国家通过市场放权、还权于公民,另一方面公民在市场的培育下,逐渐强大并不断聚合力量,形成对国家的监督与制衡的能力。同时,必须改变行政人员在行政行为中层层向上级领导负责、并受其控制的传统官僚机制,而是要求政府必须向人民负责,权威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达致利益表达渠道通畅、行政决策开放、行政过程动态平衡的过程。其中,是否能在治理理论的指导下,通过扩大公民参与推动社会民主和社会治理,是政府能否转型成功的关键。
传统国家统治模式下,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运用的是统治的目标和方式。这种统治模式在权力体系上表现为高度集权,运行机制上表现为一种“命令一服从”关系模式,在国家与社会的各个层面,无论是国家权力机构之中,还是政府组织体系之中,抑或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都是严格按照统治的原则来确立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模式,国家与公民之间处于不平等的隶属关系和对立关系。但社会治理模式的出现,要求传统的政府体制和职能必须要根据时代的诉求发生变化,强调的是政府要从无限到有限、从人治到法治、从集权到分权、从封闭到开放、从专制到民主、从统治到治理的根本性转变。以上转变注重的是社会治理主体由单一的政府走向国家与公民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部门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等多元化主体治理模式,意在管理过程的上下互动和主体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达到以政府为主导,其他参与者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模式,形成“权威的合理化、结构的离异化以及大众参政化就构成了现代政体和传统政体的分水岭”的局面。作为一种民主的治理模式,社会治理理论以政府满足和回应人民的需求为最主要的目标,强调公众参与,并借此建立彼此共同的价值观和民主意识。所以,这种治理模式不会以牺牲人民的权益代价来取得治理社会的效果,而是在充分沟通与利益协调之下,达到官民共赢、互利的结果。可见,社会治理模式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和还政于民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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