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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禁毒法规介评与适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11765
  • 作      者:
    覃珠坚,张晓春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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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贾珠坚,(1963-),男,广西融安人。先后毕业于广西人民警察学校、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现任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授、调研员,“学报、科研、教改”工作组负责人,学报执行主编。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生导师,广西区政府咨询专家,广西公安科技专家,广西区领导联系关护人才,广西高校优秀人才。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工、教学名师,全国公安模范训练工作者,荣立二等功1次,三等功1次,表彰嘉奖多次。1984年开始从事治安、侦查、预审等公安业务及其管理工作,1999年开始从事侦查、预审、证据、刑法、禁毒法规和公安文书等教研及其管理工作和学校学报、科研、教改管理工作。发表论文86篇,出版著作15部,完成科研课题21项,科研成果获奖28项。
  
  张晓春(1971-),女,台湾台北人。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学副教授,广西公安科技专家,广西禁毒业务培训的主要师资。在公安机关一线工作十年,调入学校后专门从事禁毒理论研究十年。教学注重与实践紧密结合,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先后在《学术论坛》、《广西民族大学学报》、《法学杂志》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篇,主编、参编教材5部,其中1部获待广西区优秀高校教材三等奖;参与课题研究8项(主持2项),其中国家级课题1项,省部级课题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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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禁毒法规介评与适用》一书是“两年制定向班禁毒法规课教材立体化建设”项目、“禁毒法规课程内容体系研究”项目的主要成果和“禁毒特色专业及课程一体化建设项目”的重要成果,比较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中国禁毒法规的历史进程和历史局限性,对目前中国禁毒刑事实体法律适用理论观点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并对禁毒刑事行政法律法规适用规程作了较为具体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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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清初禁烟法规介评
  1.清初禁烟法规的积极作用
  清初的禁烟法规明确提出了初步的量刑标准,同时对贩卖鸦片和私开烟馆的人员进行了从严处治,以刑罚手段控制毒品的泛滥,对以后制定禁烟条例具有借鉴意义。特别是雍正年间,鸦片流毒还不很严重,雍正首开中国禁烟的先河,更是功不可没。但这个时期的禁烟,特别是雍正朝的禁烟,是我国同时也是全球禁烟禁毒活动的开端。既无先朝成例可以遵循,又无其他经验可资借鉴,加上受历史条件限制,国家对鸦片烟毒这一特殊商品还缺乏认识,因此所制定的禁烟条例不可能完备和具体。
  2.对毒品鸦片的概念没有正确界定
  清初的立法以《大明律》为蓝本,在量刑和处罚上仍注重儒家倡导的“以德服人”,定罪标准弹性较大,这样的法律制度缺陷在禁毒法规方面表现尤为突出。雍正乾隆时期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禁烟法规,颁布了不少禁烟谕旨,但没有一项法规或谕旨对毒品鸦片与药材鸦片的区别进行明确界定。由于清政府对鸦片烟毒的认识还非常肤浅和模糊,当时在立法和司法上没有明确毒品的概念,使得许多鸦片贩子利用这种漏洞逃避惩罚。所以,《禁烟条例》虽然表面上严厉,但却没能发挥惩治兴贩鸦片犯罪行为的作用。
  3.没有明确兴贩、销售鸦片罪,包庇鸦片走私罪的定罪标准
  雍正和乾隆时期对毒品犯罪惩处最主要的依据是《禁烟条例》,该条例虽然明确规定贩卖鸦片、私设鸦片烟馆、包庇鸦片走私等行为都属于犯罪,应严刑惩治,但又没有明确规定国内销售多少数量鸦片才构成犯罪,引诱多少良家子弟吸食鸦片才构成犯罪,包庇鸦片走私的量达到多少才构成犯罪。由于没有明确的定罪标准,在具体执法行为中,“他们的条文是经常被忽视的”,“在实施过程中,只有制造麻烦和敲诈的机会”。有法难依导致有法不依的现实情况,使得禁烟法令没能阻止鸦片输入自然也在情理之中了。清政府这种不完善的局部禁烟法令,实际上根本不可能遏制鸦片烟毒的泛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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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清朝政府禁烟法规
一、明末清初禁烟法规
二、鸦片战争前期禁烟法规
三、鸦片战争期间禁烟法规
四、清末禁烟法规

第二章 中华民国时期禁烟法规
一、民国初期禁毒法规
二、军阀混战时期禁烟法规
三、国民政府前期禁烟法规
四、国民政府中期禁烟法规
五、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禁烟法规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禁毒法规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禁毒法规
二、1997年刑法颁布前禁毒法规
三、1997年后禁毒法规

第四章 禁毒法及其适用
一、禁毒立法过程和内容
二、禁毒法总则
三、禁毒宣传教育
四、毒品管制
五、戒毒措施
六、禁毒国际合作
七、法律责任

第五章 传统型毒品犯罪的司法适用
一、走私毒品犯罪的司法认定
二、贩卖毒品犯罪的司法认定
三、运输毒品犯罪的司法认定
四、制造毒品犯罪的司法认定

第六章 掩饰型毒品犯罪的司法适用
一、非法持有毒品的司法认定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司法认定
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司法认定

第七章 经营型毒品犯罪的司法适用
一、走私制毒物品的司法认定
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司法认定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司法认定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司法认走

第八章 消费型毒品犯罪的司法适用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司法认定
二、强迫他人吸毒的司法认定
三、容留他人吸毒的司法认定
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司法认定

第九章 毒品犯罪其他制度的司法适用
第十章 毒品犯罪案件查处刑事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 毒品犯罪证据的司法适用
第十二章 毒品违法案件查处法律法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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