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定期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第二十四条 [累积计分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注释 累积记分制,是指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一年内为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累加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即一年内,记分分值累加达到规定分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等考试合格后再及时返还。本条同时规定了对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入的奖励措施,即可以在经过更长的期限后再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注释 交通信号的管理和运用对于解决道路交通问题,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十分重要。交通信号是指挥车辆和行人前进、停止或者转弯,向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提供各种交通信息,对道路上的交通流量进行调节、控制和疏导的以光色信号、图形、文字或者手势表示的特定信号。交通标志,是指用图形符号和文字,配之以特定的颜色,向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制、警告及引导交通的安全设施,是管理道路交通的重要设施之一,它在现代交通管理中发挥 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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