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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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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7936
  • 作      者:
    信春鹰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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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通知担任副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直接参加立法工作的同志参加撰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释义》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解释每一条内容,为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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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释义》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解释每一条内容,为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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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义务以及人员载离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具有配合义务,这是行政法的一般原理。本条确定的这一义务性规定,便于边防检查人员了解、询问情况,顺利实施检查工作。配合主要是指服从且积极落实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中的有关指示、要求。
    本条第二款规定,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对遣返人员载离义务是国际惯例,对于维护国际安全、净化出入境环境不可或缺。关于载离情形,《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一)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二)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三)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边防检查条例》规定,发现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遣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与条例相比,本条对载离情形作了微调,即“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同时,与条例相比,本法用“载离”取代了“遣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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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合法权益保护】
第四条【出入境管理工作体制】
第五条【信息平台建设】
第六条【出入境边防检查】
第七条【留存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第八条【管理与服务并重】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出境入境证件】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
第十一条【出境入境查验程序和为中国公民提供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不准出境情形】
第十三条【华侨回国定居】
第十四条【华侨在境内办理有关事务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证
第十五条【入境签证】
第十六条【签证种类】
第十七条【签证登记项目】
第十八条【签证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邀请函】
第二十条【口岸签证】
第二十一条【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免办签证情形】
第二十三条【临时入境】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条【入境查验】
第二十五条【不准入境情形】
第二十六条【责令不准入境外国人返回】
第二十七条【出境查验】
第二十八条【不准出境的情形】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条【签证停留期限】
第三十条【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不予签发居留证件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居留期限的延长】
第三十三条【居留证件登记项目】
第三十四条【停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证件的换发、补发】
第三十六条【办理有关证件的决定为最终
……
第二部分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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