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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1384
  • 作      者:
    信春鹰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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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同志担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同志担任副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直接参加立法工作的同志参加撰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解释每一条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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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
  精神卫生是以人的精神活动为工作对象的,无论是精神障碍预防教育、治疗干预和康复,都需要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诊治精神障碍比其他疾病更需要技术和人文相结合的复杂专业技术。要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妥善处理好精神卫生突出问题,还需要加快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切实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各个环节的科学技术水平。需要指出的是,本条中“我国传统医学”源于宪法规定,包括中医学和其他各民族的传统医学。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精神卫生事业和表彰奖励的规定。
  条文解读
  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全国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尽管我国在精神卫生方面有了长足进步,但也应看到无论是在硬件投入还是技术水平等方面离社会需求还有不少差距。做好精神卫生工作,解决精神卫生突出问题,除了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团体发挥协助配合作用、家庭承担应有的扶助义务等主渠道外,还需要积极吸纳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精神卫生工作中来,充分发动全社会力量,来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精神卫生相关工作,鼓励和支持他们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志愿服务,为志愿服务提供制度支持和便利条件,通过志愿服务来为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康复以及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减轻负担、提供支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通过各种途径,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精神卫生事业提供便利,提高实效。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建精神卫生设施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也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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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
第五条 【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管理机制】
第七条 【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监护人的职责】
第十条 【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科技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表彰奖励】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的预防职责】
第十四条 【心理援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的预防义务】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指导】
第十八条 【监狱等场所的预防义务】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预防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家庭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
第二十四条 【监测网络与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诊疗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诊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有伤害自身行为或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
第三十二条 【再次诊断和鉴定】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面见患者及鉴定人回避】
第三十四条 【鉴定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住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 【办理住院手续】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告知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
第三十九条 【治疗方案及告知】
第四十条 【保护性医疗措施】
……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录一
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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