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
精神卫生是以人的精神活动为工作对象的,无论是精神障碍预防教育、治疗干预和康复,都需要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诊治精神障碍比其他疾病更需要技术和人文相结合的复杂专业技术。要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妥善处理好精神卫生突出问题,还需要加快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切实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各个环节的科学技术水平。需要指出的是,本条中“我国传统医学”源于宪法规定,包括中医学和其他各民族的传统医学。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精神卫生事业和表彰奖励的规定。
条文解读
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全国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尽管我国在精神卫生方面有了长足进步,但也应看到无论是在硬件投入还是技术水平等方面离社会需求还有不少差距。做好精神卫生工作,解决精神卫生突出问题,除了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团体发挥协助配合作用、家庭承担应有的扶助义务等主渠道外,还需要积极吸纳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精神卫生工作中来,充分发动全社会力量,来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精神卫生相关工作,鼓励和支持他们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志愿服务,为志愿服务提供制度支持和便利条件,通过志愿服务来为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康复以及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减轻负担、提供支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通过各种途径,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精神卫生事业提供便利,提高实效。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建精神卫生设施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也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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