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生作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在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主体。其属性有:①行政相对人是被行政主体管理的当事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②行政相对人不能规避行政主体的管理,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对自己施行的行政行为不能选择、躲避、对抗。③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主体管理的范围、程序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不是随意的,是法定的职权。既不能超越,也不能疏于管理,否则就是渎职或滥用职权。同时,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的时候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主体不能随意改变,否则其行政管理行为无效。④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结果有监督、批评、申诉、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1.学生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的对象
学生管理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因履行教育职能,对学生的各个方面的行为或活动进行组织、规范和控制等的总称。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秩序,使教育教学正常进行,并且在各种管理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行为习惯,实现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承担着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各方面职能。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每个环节都处于学校的管理当中,因此,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涉及各个方面的内容,包括:
学籍管理。指对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升留(降)级、转系(专业)与转学、休学、停学、复学、退学、开除、毕业与毕业资格审查等方面,根据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自身规律及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制定出规章制度并实施的管理。它是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生活秩序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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