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时,创新成为一个国家、城市和民族发展的最终动力。创新型城市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集中体现和重要载体,而其建设依赖于科技成果与知识的流转与扩散。本书围绕科技成果流转法律制度与上海创新型城市建设关系展开研究,具体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创新城市和科技成果流转、两者间关系及有关理论的分析,试图阐释与本书主题研究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
创新体系是一定范围内有关科学知识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循环流转的制度安排,而城市创新体系结构主要是指参与科学技术知识循环流转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架构,即科技知识的生产者、使用者与扩散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由此可推,创新型城市是以科技、知识、人才等创新要素为核心驱动力的一种城市发展模式。科技成果(新知识和技术)是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的结果,是创新特定阶段的产物;其流转是指科技成果专有权的转让或使用权的许可,或科技成果由潜在生产力变为现实生产力等的行为或活动,它是创新型城市发展的内在推动力。
创新型城市与科技成果流转有着密切联系,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核心在于科技成果的流转。创新是流动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依赖于科技成果的快速流转。而如何通过经营手段打破创新型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诸多瓶颈,加速实现科研成果的技术转移,已成为上海科技和经济政策面临的重大课题。北京、深圳等地的实践为科技成果流转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了实证依据。
上海创新型城市建设应以 “四个中心”(金融、航运、贸易、经济)为基本指标,以 “四个率先”( 率先转变发展方式,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率先推进改革开放,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导向,以科技成果和知识的顺畅流转和扩散为纽带和动力。其未来发展模式应是以服务类创新型城市为根本特征同时兼有以一定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为中心的创新型城市的特征,二者的完美结合将使上海成为一流的国际创新型城市;其中科技成果流转将起到巨大作用。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上海市科技成果流转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该部分通过对各项数据和实地调研结果的分析发现,上海科技成果流转渠道不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其中突出的问题有:1.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比率过低,它们的地位远低于技术开发与转让;2.科技成果流转结构不合理,专利技术流转所占比例低,合作开发合同与交叉许可少,生物、医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领域的科技成果交易额比例低;3.科技成果流转统计数据不全面,难以对科技成果流转情况作出全面深入的分析;4.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造成上述问题的法律原因主要有:1.现有科技成果流转法律制度较为滞后,国家层面缺乏基本法律规定,地方层面无具体可行措施;如技术咨询、服务合同鼓励和优惠政策的缺失,不利于两类合同交易的发展和上海服务中心的建设。2. 不当专利资助政策导致不少研究人员热衷于申请专利或授权,以致出现大量的问题专利,在源头上为科技成果流转带来障碍。3.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机制存在不足,重论文轻专利、重授权轻转让等对科研人员研究导向起误导作用。4.科技成果流转资金严重短缺,如中试资金不足、研发与产业化投入比例不协调等是制约科技成果顺畅流转的重要因素。5.科技成果流转中介机构机制不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缺少懂技术、擅长经营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6.企业自身研发水平不高阻碍科技成果流转;很多企业急功近利,不愿长期投入,对产业化要求较高的专利技术,缺乏实施的能力或动力。这些原因将影响科技成果流转和上海创新型城市建设;因此,我们需要在借鉴国内外有关创新型城市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来完善我们科技成果流转法律制度,以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成。
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国内外创新城市可供借鉴的经验。在分析上海市科技成果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基础上,本部分实证分析了7个创新型城市科技成果流转法律制度、政策方面成功经验,以为上海相关方面的立法和政策提供借鉴。1、韩国大田。大田政府制订了统一、协调的技术成果转让的法律体系且规定较为具体、明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合理的政府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使科技成果转让在组织上得到了充分保证。大田还依赖全国性立体式网络化技术转移组织促进科技成果流转。其另一特点是利用科技会议和展览为技术转让带来契机。2、日本东京。东京创新模式的优势在于各级政府和科研机构的大力支持, 政府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工作重点,促进创新和技术转让的顺畅进行。东京制定的技术转让法规不多,但已有法规得到有效执行,推动了科技成果流转和创新型城市的发展;有效实施现有法律法规是东京创新型城市建设中最值得借鉴的地方。此外,日本紧扣比较优势创新,充分发挥传统产业优势,利用原有基础,发展创意产业。3、英国伦敦。伦敦没有强制性技术转让法律法规,主要通过市长主导下的政府战略来促进科技成果转让;科技成果转让倾向于中小企业,在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和吸纳技术方面,伦敦有特殊政策。此外,伦敦注重对知识产权创新和流转的网络的构建,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的后续人才的培养。4、美国波士顿。波士顿与伦敦一样,本市强制性技术转让法律法规少,但其长期以来形成的产学研结合及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财政及订单支持促进了美国高校、科研机构的研究与产业和实际需求紧密结合,这大大便利了科技成果的转让;其灵活的资本资助(尤其是风险投资)制度为科技成果转移创造了较好条件,成熟的市场体系及政府对科技成果转移氛围的营造(如良好的人才培训制度、创新文化的培养等),也大大便利了科技成果转移。5、新加坡政府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伊始,就将科技成果转移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为科技成果流转定下基调;并借助一系列项目计划(如初创企业发展计划、种子科研基金等)来落实;构建完善的科技成果流转机制和机构(含中介服务),有较好的融资渠道,并通过良好的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来激励技术转移;同时,政府在促进科技成果流转的其他方面也发挥了独到的作用。6、深圳。深圳制定有体系完整的专门的技术转让法规,并十分注重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它对高校和研究所技术转让活动和机构设置大力扶植;它虽无名校,但它善于借助于外边的智力资源服务于本地的经济。7、台湾新竹。台湾政府通过不断制定详细可行的科学发展计划,注重培养重点产业,引导产业向高新科技领域发展。台湾政府还重视风险投资在促进高科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施了一系列政策以促进风投在高科技领域的作用。台湾还十分重视高职技职教育和行业协会在技术转移中的作用。上述五城市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通过法律规定来明确政府的恰当定位、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源泉的作用、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流转中的地位、构建合理的产学研运作机制、完善技术转让服务机构网络和培育创新型文化。
第四部分为上海完善科技成果流转制度的对策建议。本部分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就完善促进上海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科技成果流转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主要有:1.通过立法,提高科技成果流转在创新型城市中的战略地位,并通过具体规章来落实和保障。2. 调整上海市知识产权制度工作重点,完善科技成果流转法律制度,特别是完善现有专利资助政策,从源头上提升专利质量,为提高专利转让效率创造条件。3.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市政府在产学研中的地位,使其在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起积极推动作用,并为产学研各方搭建市场化服务平台。4.通过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上海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5.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流转的社会服务中介制度,改进服务中介运作机制,完善服务中介机构建设,加强技术经纪人才培养。6.通过法规和政策引导,提升有关主体技术转移的观念,通过三方论坛或技术推介会、案例推广、公益性培训等促进技术转移文化建设。7. 从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化、建立完善评价组织机构、完善多样化的评价方法等方面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8.完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包括退出机制),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短缺问题。9.在法律制度层面,注重技术标准战略研究,对于能形成技术标准的科技成果流转提供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10.完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制度,激励技术发明人和流转人才的积极性,通过专门立法规定多种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
最后本书在理论研究、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等基础上,参考国内有关城市的技术转移立法,拟出《上海市科技成果转移条例(草案)》,具体包括总则、政府服务与保障、科技成果转移主体、科技成果转移服务机构和人员、科技成果转移中的权利与义务、金融支持、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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