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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金融服务法评论.第三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27814
  • 作      者:
    郭锋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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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金融服务法评论(第3卷)》内容包括论金融服务法对金融法调整对象的新发展/曾筱清马俊,金融法院(庭)比较研究/邢会强,“双峰”模式的回归/迈克尔·W.泰勒文康娅忱刘晶译,国际清算银行等《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销售中的客户适合性》/王辰鹏译,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张亚男译王苑竹审校,《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西北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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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首先,金融创新的深化,使得之前按证券、保险产品、银行产品等对金融产品进行单一区分的做法已经无法正确反映现代金融的实践。如银行理财产品,其本身即具有基金的性质而非单纯的银行产品,但因发售银行理财产品引发的争议,或者因为银行理财产品交易和服务而产生的纠纷,是否适用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就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可见,按传统金融行业单一区分的立法已经不能囊括金融产品所涉及的全部金融关系,各种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极大地突破了原有立法的调整范围,涵盖所有金融产品的概念——金融商品应运而生。金融商品将金融市场上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功能实质相同的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具有多重金融交易关系属性,因而对其的调整,也需要~部整合多种金融交易关系的立法,即金融服务法。
    其次,金融市场主体发生变化,金融消费者概念产生,其利益备受保护。传统金融法将金融业分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与之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则是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应的金融产品则是银行类产品、信托类产品、证券类产品和保险类产品,相对应的客户则是银行客户、信托公司客户、证券投资者、保险公司客户,相对应的监管机构是银行及信托业监管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这种典型的以机构金融划分的纵向规制模式,已经不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发展的大趋势。在金融法制横向规制中,金融市场的主体已经可以横向分为金融监管者、金融服务者、金融消费者、自律组织等,而维系它们之间关系的正是上文所说的金融商品。这种划分方法更为明确地对当下金融市场主体进行定位:将金融相关行业的监管机构统称为金融监管者,金融监管者旨在维护金融稳定、规范竞争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把传统金融法上的金融机构统称为金融服务者;将一般的金融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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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金融服务法总论
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跨越金融部门法的界限
论金融服务法对金融法调整对象的新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收费的合法性及正当性分析
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规制研究
英国《2010年金融服务法》评述
英国财政部2010年《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法》建议评述——以北岩银行流动性危机为视角
金融服务法围绕知识产权的创新与发展探讨
金融法院(庭)比较研究

微型金融与金融包容
微型金融的设计和非正式金融
对小额信贷高利率的理解及处理办法——供亚太地区决策者参考
论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立法问题
政府为促进金融包容性而采取的立法措施
解决爱尔兰的金融排斥

保险法
美国洪水保险法律制度的变革及其启示
论人身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及例外
新《保险法》视野下的被保险人同意权——兼论《保险法》第34条之司法解释
论保障农村金融发展的保险机制之构建

证券法
我国台湾地区规制证券短线交易的法律制度研究
完善内幕交易罪举证责任的思考
检讨与重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以资本市场为例

金融监管
“双峰”模式的回归
论宏观审慎监管视角下巴塞尔跨境银行监管的改善
金融稳定之微观审慎度与宏观审慎度的结合
中国跨境破产的理论与实践

国外金融服务立法文本中译本
国际清算银行等《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销售中的客户适合性》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
俄罗斯《小额信贷和小额信贷机构联邦法律》
英国《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焦点及稳定性》

立法建议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编后记
《金融服务法评论》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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