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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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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保险法评论.第四卷.vol. 4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29597
  • 作      者:
    谢宪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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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针对司法实践亟待成熟的保险法理论支持、而理论研究亟待深化之现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共同筹划,力邀国内外著名保险法学者及司法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担任编辑委员,组织出版了《保险法评论》丛书,希望能为保险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提供一个共同参与、多方互动的平台。本评论欲以理论研究为基础,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解决路径为目的,在文章的甄选上偏重于对司法实践疑难问题解决具有参考价值的论文,以期办成具有鲜明法解释论色彩的、引领国内保险法学理论研究的学术权威平台。本评论自第三卷起改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并增大开本,力求在内容及形式上均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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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慎重考虑的课题。
    二、格式条款的生效裁判与无效裁判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①: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上述规定所针对的保险人免责条款,功能在于免除、减轻、限制保险人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承担合同义务,因而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并进而成为法院进行效力裁判的重点对象。法院在与此有关的审判活动中,首先应当明确免责条款“不生效”与“无效”的区别。
    法院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格式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的生效裁判,并非审查受争议条款的内容是否公平合法,而在于审查保险人针对免责条款所实施的缔约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而言,法院着重审查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上述法条所规定的交付格式条款义务、提示注意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上述缔约义务,目的在于使投保人有条件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且有条件在此基础上对于保险交易的价值作出相对准确的判断,进而作出接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投保人的“理解”是“接受”的前提,不理解而接受,不构成真正的合意。②因此,生效裁判的实质是法院针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的合同准入审查,保险人未履行前述缔约义务的后果,是免责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而不能成为保险人主张其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合同依据。所谓“生效”在此特定情境之下,其确切含义并非“具有约束力”,而是“被订入合同之中”。③免责条款经保险人履行法定缔约义务而被订入合同并且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之后,方产生具有约束力的可能性,上述免责条款经裁判机构审查并判定为有效条款之后,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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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保险法总论研究
保险告知义务研究
——兼评保险法第16条
论我国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
——兼论保险法第16条立法的优点与不足
格式保险条款无效裁判研究
“承诺前死亡”、预收保险费与保险人责任之承担
人身保险利益法律规定“七宗罪”及其救赎
保险利益原则适用若干问题探析
——兼论台湾地区保险利益原则之借鉴
论人身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限制及例外
自助卡式电子保单相关问题研究
论在我国保险法上确立合理期待原则
·保险法分论研究
司法实践视角下保证保险制度法律化的基本方向
董事责任保险中合理确定保险金之关键
——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之分摊
关于房屋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研究
·保险监管与经营
保险金融集团综合经营与客户信息保护之平衡
论保险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运用
·案例评析
意外伤害的认定与航意险下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履行
——全国首例“航意险索赔案”的冷思考
重大疾病保险金请求权与遗产
·外国保险法研究
环境责任对保险业可能带来的影响
日本损害保险中的法律问题
——以因果关系不存在特则,危险变动等问题为中心
《德国保险合同法》的改革
韩国保险契约法的修订方向
·法院调研
2010年度上海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调研报告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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