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设立奖励的等级。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奖励可以设立三个等级。
一等奖。奖励给在社会义务履行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何谓突出贡献,各奖励机关应当制定明确的标准。笔者认为,突出贡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第一,推动了某类(项)事业的发展。推动了某类(项)事业的发展,主要是指使该类(项)事业的发展发生了质的变化,有了质的提高。如提出了新的理论、研制了新技术、提出或制定了新标准、创建了新制度和新措施,在此基础上使某类(项)事业上了水平、上了台阶,获得了空前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示范效果好,社会效应巨大。评价是否是示范效果好,社会效应是否巨大,应以对行业的影响为评价基点,以行业风气的好转为基本指标。
二等奖。奖励给在社会义务履行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何谓显著成绩,各奖励机关也应当制定明确的标准。笔者认为,显著成绩与突出贡献不同,应当主要表现在量的促进和推动上。在奖励实践中,经济增长快、纳税数额多、献身慈善、积极环保、用心职工权益保护的均可获得此奖。当然,各设奖主体也要为此制定或颁布具体的标准。
三等奖。奖励给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完成相关义务,经检查、评定、验收合格的均可以获得这类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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