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
共同过失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性要比它在侵权法中的重要性低得多。
然而应当提及的是,《劳动事故法》1999年修正案禁止雇主在受到公务人员警告要遵守相关安全卫生法规而他没有遵守时援引民事豁免特权。但如果雇主能够证明受害人(雇员)已经收到书面警告,并且也有必要的安全设施供受害人(雇员)使用,而后者仍违反了相关安全卫生法规并促成了事故,那么雇主就可以重新获得他的特权。
3.4通常给予的赔偿金额
在获得赔偿的损害类型方面以及侵权法和社会保障法给予的赔偿金额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侵权制度旨在赔偿受害者具体遭受的所有损害(恢复原状)。而社会保障制度仅赔偿特别规定的损害类型。此外,社会保障赔偿通常都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给予的赔偿金在金额上根本无法与依照侵权法获得的损害赔偿金相比。3.5追索权
职业风险领域中的追索诉讼
劳动事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侵权法进行追索。他们提起的追索诉讼不能以民法典确立的一般原则为依据,而必须以《劳动事故法》第47条规定的特别规范为依据。在《民法典》中,代位性的追索诉讼需要以这一事实为基础,即某人替他人偿还了债务。然而,劳动事故保险人并非自愿地替侵权行为人偿还债务。他们之所以偿还是因为根据《劳动事故法》,他们有义务进行支付。因此,这被称为“准代位”(quasi-subro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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