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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损害赔偿法的未来:商业化﹑惩罚性赔偿﹑集体性损害:kommerzialisierung, strafschadensersatz, kollektivscha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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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1551
  • 作      者:
    (德)格哈德·瓦格纳(Gerhard Wagner)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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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格哈德·瓦格纳(1962-),瓦格纳教授为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教授,波恩大学“德国与欧洲私法和诉讼法、国际私法与比较法教席”主持人。瓦格纳教授曾于哥廷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LL.M)。其于1997年获得哥廷根大学教授资格,并于1 999年起到波恩大学法学与国家学系任教。2010-2011学年,瓦格纳教授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任访问教授,讲授欧盟法(European Union Law)和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两门课程。瓦格纳教授也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基础私法客座教授。瓦格纳教授在损害赔偿法、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和欧洲私法、国际仲裁法等领域著述颇丰,享有盛誉。仅就损害赔偿法而言,瓦格纳教授与海因·克茨教授合著的《侵权法》(Deliktsrecnt,慕尼黑,第11版)在德语世界中久负盛名,目前正在被译成中文;他负责《慕尼黑德国民法典评注》侵权法主要章节的撰写。《牛津比较法手册》(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的侵权法章节也由他撰写,该部分已经译成中文(详见格哈德·瓦格纳:“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高圣平、熊丙万译,载《法学家》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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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学名篇小文丛·损害赔偿法的未来:商业化、惩罚性赔偿、集体性损害》一书系瓦格纳教授在第66届德国法学家大会上所作的主题报告。《法学名篇小文丛·损害赔偿法的未来:商业化、惩罚性赔偿、集体性损害》致力于讨论一种新的损害赔偿法观念,以及实现该观念的方法论和具体制度设计。作者提出了大量对德国损害赔偿法的重大创新观点,其中很多内容是对传统德国民法的颠覆性修正。本书所关注的“损害赔偿”远不限于大陆法系一般语境中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本书在一个宏观的私法框架下,讨论了包括侵权损害赔偿、合同损害赔偿和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等更为广泛的损害赔偿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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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4.赔偿的额度:多倍赔偿
  在“补偿原则”和“得利禁止”等传统观念下,受害者一方面应当得到完全补偿,但另一方面所获得的补偿不能多于他的损失。也正因如此,那些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请求和制度一直未能在理论上获得很好的解释。最后,法学家只好给其贴上“惩罚性”的标签,谓其“惩罚性赔偿”。但该解释又与“民事责任法”的非惩罚性特征自相矛盾(当然,该矛盾是严格法律部门划分这一教条主义所带来的必然产物)。
  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是:即便受害人可以诉求完全赔偿,但并非所有受害人都请求了每一次赔偿。由于加害人不用为所有损害负责,其仍然有实施该行为的动力,从而使传统损害赔偿法呈现出“预防不足”的弊端。
  在“预防职能”视野下,瓦格纳教授主张跳出传统等额赔偿的窠臼,采用多倍赔偿等制度,解决损害赔偿法不足以预防损害的弊端,尤其是对“集体损害”、“分散损害”等受害人缺乏诉讼动力的大量情形。这不仅对加害人公平,也有利于降低损害发生的几率。如此一来,除了“民事责任不能具有惩罚性”这一教条之外,受害人“得利”就没有什么可反对的了。
  5.联合会诉讼与集体诉讼
  “预防职能”不仅要求实体法的演进,而且需要诉讼模式的变革。对于那些当事人诉讼动力不足、诉讼所致社会总成本过高的情形,瓦格纳教授倡导以联合会诉讼和集体诉讼等方式加以替代。这不仅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而且有利于提高预防那些微小损害的几率。
  撇开“中国民法是否属于大陆法系”这个没有结论的伪问题,我们仍然需要承认,我国今天的私法观念和制度受到德国等欧洲成文法国家法律思想的深深影响。他们今天面临的大量问题,如瓦格纳教授开篇中提出的问题,很可能也是中国法制建设和发展同样面临的问题。而且,本文的许多观点是对德国损害赔偿法传统理论的颠覆,切中了德国损害赔偿法的不足之处。尽管在德国,由于各项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定型,考虑到法律安定性的代价,传统理论的缺陷一般只能通过“打补丁”的方式逐步完善,而不能遽然改变,因此,许多颠覆性见解固然合理,在德国立法和实务中却难以推行,也没有太大影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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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读
A.当前民法学说中的损害概念
Ⅰ.不确定性
Ⅱ.差额假说
1.莫姆森的学说
2.《德国民法典》中的差额假说

B.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
Ⅰ.补偿原则与得利禁止
Ⅱ.刑罚、赔偿、预防

C.损害赔偿法的挑战
Ⅰ.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竞争
Ⅱ.欧洲法律一体化
Ⅲ.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损害赔偿的法律实现

Ⅳ.法律的经济分析
1.通过责任法规范行为
2.对损害赔偿法的影响结果

D.补偿原则的观点:损害的商品化和货币化
Ⅰ.商品化作为损害赔偿法上的论据
1.争论情况
2.商品化论据的两大功能
Ⅱ.损害结果的商品化
1.讨论情形
2.恢复原状请求权与财产利益
3.损害结果的补偿
Ⅲ.人格权的商品化
1.讨论情形
2.财产权的数量限制
3.财产权的标准
4.商业化的界限
5.结论
……

E.补偿原则的另一重要议题:惩罚性损害赔偿
F.集体损害赔偿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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